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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及未决的欧盟内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关闭未来欧盟内部ISDS的大门

该协议的目标很明确。根据第2条和第3条,协议生效后,所有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BIT)均将终止,其可能包含的任何日落条款将失去法律效力。终止的理由在于,签署国明确承认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与欧盟条约不相容(第4条)。由于终止将抹去当事人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同意,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不再作为针对成员国启动新的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第5条)。

该协议对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

 

及相关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造成了决定性的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协议对日落条款的直接终止堪称典范。此类条款允许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实质性保护措施即使在终止后仍然有效。因此,即使双边投资协定终止,外国投资者仍然有权就该协定生效期间进行的投资启 电报数据库 动ISDS程序。实际上,日落条款最终会削弱终止的效力。因此,第3条表明了成员国的明确意愿,即不再允许欧盟内部ISDS程序,所有涉及适用或解释欧盟法律的投资争端均应由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处理。

然而仔细观该协定的终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

 

首先,四个成员国并非该协定的签署国。对于爱尔兰等尚未签订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成员国来说,这不是问题。然而,奥地利、芬兰和瑞典的情况并非如此。考虑到欧盟委员会已经向芬兰(和英国)发出正式的侵权程序通知,指控其未能参与此类双边谈判,这些国家是否会在双边基础上谈判终止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其次,该协定明显没有涵盖以《能源宪章条约》(ECT)为基础的欧盟内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将在稍后阶段处理该问题。最后,该协定仍必须获得批准才能生效。值得注 计算得出的线索数量超出了实际需要 意的是,该协定不会对所有成员国同时生效,因此为那些在批准程序中落后的国家敞开了欧盟内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大门。

 

该协议的第二部分设立了一个过渡机制,以处理悬而未决的欧盟内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ISDS) 争端。截至2018年7月,欧盟内部IS DS仲裁庭 克罗地亚商业指南 共有83起案件待审。该协议的明确立场是,要么撤销这些案件,要么终止审理,要么彻底和解。

首先,第7条要求所有23个成员国签署国及时告知ISDS仲裁庭,终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所含仲裁条款与欧盟法律不相符。同样,成员国应要求任何负责执行欧盟内部裁决的国内法院(包括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撤销裁决,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然而,成员国此前在ISDS仲裁庭上强调Achmea案裁决范围的任何尝试均以失败告终。ISDS仲裁庭一贯驳回基于Achmea案的异议,同时坚称其不负责解释欧盟法律。在执行或承认裁决方面受到质疑的国内法院可能更倾向于尊重基于Achmea案的论点。然而,尽管欧盟国内法院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但第三国法院的情况仍是一个问号,因为它们不属于欧盟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且对其主要原则也不太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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