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入境和居留自由的国家”——主要指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国家及其(双重)国民——不受暂停待遇的例外规定,无疑旨在限制与欧盟法律在此事上的冲突。然而,此类冲突仍将出现:首先,其他欧盟成员国,最终是欧盟法院,必须裁定“被暂停待遇”的匈牙利公民是否仍然享有欧盟公民在其他国家享有的所有权利。
在无国籍状态的制造背景下
公民身份的中止值得思考。正如Neha Jain所言,无国籍状态通 Viber 手机数据 常并非新生儿登记错误或不同国家国籍法之间的技术性不一致所致。相反,无国籍状态是故意制造的,通过制定刻意排除某些少数群体的国籍法。这种制造方式最流行的技巧之一,被Bronwen Manby和我戏称为“薛定谔公民身份”,被Jamie Chai Yun Liew 戏称为“幽灵公民身份” ,即 A 国坚持认为某人是 B 国公民,而 B 国则坚持认为此人是 A 国公民。
暂停公民身份似乎是制造
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的另一种手段。暂停公民身份的概念本质上是一种介于“是”和“否”之间、出于特定目的而依赖的状态,这使得匈牙利既可以剥夺某些人的权利,又可以否认这些人因此而成为无国籍人或无权利人。这让人想起关塔那摩湾海军基地的“法律黑洞”,在那里,美国管辖 新加坡电话列表 权与古巴主权之间表面上的差异被玩弄于股掌之间,导致囚犯被关押在那里的战俘营,无法根据美国法律或国际法获得任何救济(至少在布迈丁诉布什案之前)。
拟议的暂停国籍是否违反了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可能不会:该公约只有第 8 条和第 9 条适用于丧失国籍,而这两条只对撤销国籍设置了两项障碍。第 8 条禁止剥夺国籍,如果剥夺国籍会导致一个人成为无国籍人——但基本法关于暂停国籍的规定仅适用于双重国籍者,从而避免了关于暂停国籍是否等同于某 社交媒体如何扩大你的业务影响力 种无国籍状态的讨论。第 9 条禁止“基于种族、民族、宗教或政治原因”剥夺国籍,而在这方面,最终的做法可能违反《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但匈牙利也是《欧洲国籍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只允许在缔约国主动剥夺国籍,理由是“行为严重损害缔约国的重大利益”(第 7(1)(d)条)。违反国际法和欧洲法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在不了解暂停公民身份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就猜测这一新举措在国际法下是否违法,纯属无稽之谈。但或许这正是关键所在。有两个理由可以支持这种想法:一是与无国籍状态的法律范畴有关,二是与威权政治的本质有关。